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 (记者 杨维汉)9月1日起,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,将对我国的政治、经济、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。
对外承包工程要保障外派人员权益
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。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对外承包工程,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,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。条例强调,开展对外承包工程,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,信守合同,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,注重生态环境保护,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。
条例规定,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、串通投标,不得进行商业贿赂。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,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,履行用人单位义务,并且还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规范食品标识 防止质量欺诈
质检总局颁布的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的监督将更加严格。
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。与以前的规定相比,增加了对食品产地、分装者、警示说明、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。规定要求,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;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;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;按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,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,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。同时,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“营养”、“强化”字样的,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。
此外,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、治疗疾病作用的;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;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;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。
规范化妆品标识标注 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
质检总局发布的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。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,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,并根据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,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,以使化妆品标识的监管工作能够得到落实,进